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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第二次修订).pdf

2023-11-30 1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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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14 年 5 月 2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0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9 月 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2 年 4 月 1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 (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 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 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 400 米至下游 200 米;桥 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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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 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渔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 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 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 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 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 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 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 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 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 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 资料;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 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 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 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 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 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

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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