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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

2020-11-11 14:21:33

3.0.2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 4.0.4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

3.0.2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 4.0.4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5.0.1 氢气加氢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加氢加油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规范表4.0.4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规模、自备制氢装置生产氢气能力和氢气长管拖车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停车位与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1中氢气储罐的防火距离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长管拖车车宽的2倍; 4 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6.2.5 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膜式压缩机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2.7 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压缩机间的氢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其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3 氢气压缩机的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等,宜设在相邻的控制室内。 6.3.5 固定式储氢罐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2 罐顶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缠绕式储氢罐应设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6.3.8 储氢罐、氢气储气瓶组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6.4.1 氢气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35MPa或70MPa; 2 加氢机充装氢气流量不应大于5kg/min;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4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应为10g; 5 加氢机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6.4.4 氢气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6.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气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5.4 氢气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2 放空管应引至集中排放装置,并应高出屋面或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管应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不得与空气、汽水管道等共沟敷设; 3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7.1.2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或加气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或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可燃气体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可燃气体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加氢加油合建站中加油部分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 其余建筑物、构筑物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2.1 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 7.2.2 加氢站内氢气系统、氢气设备上的安全阀泄放排气应回收再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4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供气软管和加氢切断阀等。 7.2.6 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0.5%。 7.3.1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邻近处,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7.3.3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器间、制氢间等房间顶部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时应报警,达到1%时应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8.0.1 氢气加氢站或合建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8.0.12 加氢加油合建站内,不得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止渗漏和产生火花的措施。 10.1.3 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2.4 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0.3.1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加氢机等的进出管道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可燃气体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0.3.3 加氢站的氢气管道上的法兰、阀门、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均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11.0.1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1.0.5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并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2.3.2 与储氢罐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 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3 泄漏量试验介质宜采用氮气或氦气。 4 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氦气作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12.3.13 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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