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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4-2011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020-11-11 14:21:36

3.0.3 氢气纯化站与用气车间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纯化站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邻近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 2 氢气纯化站不得与相邻房间直接相通,且与氢气纯化站毗连的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氢气纯化站的电气控制室、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与纯化设备相邻的房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0.5 氢气纯化装置或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装置采用封闭式整体设备时,气体纯化装置外壳内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强制排风装置,并应进行连锁控制。 6.2.2 当高纯氢气、高纯氧气管道必须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时,应采用钢

强制性条文

3.0.3 氢气纯化站与用气车间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纯化站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邻近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 2 氢气纯化站不得与相邻房间直接相通,且与氢气纯化站毗连的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氢气纯化站的电气控制室、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与纯化设备相邻的房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0.5 氢气纯化装置或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装置采用封闭式整体设备时,气体纯化装置外壳内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强制排风装置,并应进行连锁控制。 6.2.2 当高纯氢气、高纯氧气管道必须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时,应采用钢套管或双层管保护。 6.2.3 高纯氢气、高纯氧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6.2.5 高纯氧气、氢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 2 氢气、氧气放散管应引至室外,放散管口应高出屋脊1.0m以上,并应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3氢气、氧气的放散管应分开布置,间距不宜小于4.5m。 4应采取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6.4.1 设有高纯氢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且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控制: 1 气体入口室或气体纯化站。 2 阀门箱内、管廊或技术夹层内的氢气易积聚处。 3 使用高纯氢气处。 6.4.2 高纯氧气管道及附件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管道、阀门及附件必须严格脱脂。 2 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 3 厂房入口的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6.4.3 高纯氢气管道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厂房入口的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2 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 7.0.1 氢气纯化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氧气纯化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非氢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7.0.3 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置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00h。 2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的面积。 3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当设置防爆门斗相通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4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必须穿过管线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7.0.4 氧气纯化间与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0.6 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的内表面应平整,并应避免死角。 8.0.1 气体纯化间不得采用明火取暖;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 8.0.4 氢气纯化间和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间应设自然通风和事故排风,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3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2次/h,并应与氢气检漏报警装置连锁。排风装置应设置在房间顶部。 10.0.3 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电气设施应按2区爆炸危险等级设防,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0.5 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灯具。 2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3 灯具应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10.0.8 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置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体积比达到0.4%时,事故排风机应连锁自动开启。 10.0.10 与氧气接触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脱脂处理。 11.3.7 高纯气体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管道与支架之间、管道与管卡之间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作隔离垫层。 2管道固定支架应设置在刚性结构上。有微振控制场合的管道应固定牢固,必要时应增加固定点。 3支架材质可采用不锈钢、喷塑型钢或铝制品,且宜与管卡匹配。 4管卡宜采用不锈钢卡,采用碳钢管卡时,管卡应镀镍。 5管道平行敷设的中心间距,当管外径小于6mm或(1/4)″时,应为40mm,当管外径为6mm~12mm或(1/4)″~(1/2)″时,应为60mm。成排管道应注意排列顺序,不得影响美观。 6管道支架间距,当管外径小于或等于10mm或(3/8)″时,应为1.2m,管外径大于或等于12mm或(1/2)″且小于或等于19mm或(3/4)″时,应为1.5m;其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7室内高纯气体管道应敷设在专用支架上,不得与工艺设备、排风管道等接触,且不得利用工艺设备、排风管道的支架。 8EP、BA管道连接用垫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由设备、附件配带;安装前应确认垫片洁净无油、无污染物。 9 氧气管道、管件、垫片及其他附件必须脱脂,阀门、仪表应在制造厂已完成脱脂。 10 氧气用管道、阀门、管件及仪表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防止受到油脂污染的措施。 11有振动部位的管道应设置减振支架。 12室外现场焊接时,应采取封闭措施。 13高纯气体输送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充高纯氩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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