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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21-2012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8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2.4 临时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2 临时排矸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影响农田水利设施。 3 当沿沟谷、山坡排弃矸石时,应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4 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污染影响较小的地点。排矸场边界与集中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 3.3.8 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挖、排弃、堆垫的场

强制性条文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2.4 临时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2 临时排矸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影响农田水利设施。 3 当沿沟谷、山坡排弃矸石时,应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4 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污染影响较小的地点。排矸场边界与集中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 3.3.8 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3.9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妥善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专门的存放地,并宜选荒沟、洼地作为弃土(石、渣)场。 2 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3 弃土(石、渣)场不得布设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 4.2.11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的措施。 4.2.12 有毒、有害废水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方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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