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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78-2015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2020-11-11 14:21:42

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2.1 井下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下

强制性条文

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2.1 井下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高压电网应采取限制单向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的措施。 2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3 配电系统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应用配电系统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对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进行校验。 4 电压在36V以上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应设有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成接地网。 5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2.4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必须分挂在巷道两侧。 3.3.3 井下瓦斯抽采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站位置应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层中,不应受采动影响,泵站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泵站与主要巷道及硐室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471的有关规定。 3 泵站硐室必须独立通风。 4 泵站内除应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外,还应配备消防器材,出口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 4.1.2 矿井防火设计应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治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并必须建立火灾监测系统。 2 未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灌浆、注氮或喷施阻化剂等防灭火系统,并应建立火灾监测系统。 3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可建立喷施阻化剂或注氮等防灭火系统。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 4.3.1 采空区注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应小于97%。 2 注氮后采空区惰化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惰化氧浓度不应大于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且含氧量不得大于7%; 2)惰化灭火氧浓度不应大于3%; 3)惰化抑制瓦斯爆炸氧浓度应小于12%。 3 应设置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4 应设置固定或移动温度观测站(点)并采取监测措施。 5.2.1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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