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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60-2016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2020-11-11 14:21:43

3.4.2 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顶部开口,并应直接与大气连通; 2 通气口截面积不得小于设备进口和出口尺寸(净流通面积)之间的较大值; 3 通气口严禁密闭; 4 应安装溢流口,溢流口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进口尺寸。 3.4.3 不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操作过程出现超压的设备,应安装超压泄放装置; 2 超压泄放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有关规定。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

强制性条文

3.4.2 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顶部开口,并应直接与大气连通; 2 通气口截面积不得小于设备进口和出口尺寸(净流通面积)之间的较大值; 3 通气口严禁密闭; 4 应安装溢流口,溢流口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进口尺寸。 3.4.3 不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操作过程出现超压的设备,应安装超压泄放装置; 2 超压泄放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有关规定。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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