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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

2020-11-11 14:21:28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

强制性条文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 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 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8.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3 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2 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 2 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 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 4 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 5 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6 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2 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3 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160m; 4 人行道路宜布置无障碍设施。 9.3.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 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10.2.5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 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 水资源匮乏的镇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10.3.6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10.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11.2.2 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设置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 11.2.6 镇区应设置火警电话。特大、大型镇区火警线路不应少于两对,中、小型镇区不应少于一对。 镇区消防站应与县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11.3.4 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11.3.6 易受内涝灾害的镇,其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 11.3.7 防洪规划应设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11.4.4 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应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 2 镇区人员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同方向的四个出入口; 3 抗震防灾指挥机构应设置备用电源。 11.4.5 生产和贮存具有发生地震的次生灾害源,包括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次生灾害严重的,应迁出镇区和村庄; 2 次生灾害不严重的,应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 3 人员密集活动区不得建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 11.5.4 易形成台风灾害地区的镇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滨海地区、岛屿应修建抵御风暴潮冲击的堤坝: 2 确保风后暴雨及时排除,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提供的年登陆台风最大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统一规划建设排水体系; 3 应建立台风预报信息网,配备医疗和救援设施。 12.4.3 防护绿地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工矿企业防护绿带、养殖业的卫生隔离带、铁路和公路防护绿带、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绿化和防风林带等。 13.0.1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划定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 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区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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