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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指标(全方面已更新(今日.哔哩哔哩)
2023-07-15 00:00:00
户口在该房屋内拆迁时一定会获得拆迁利益吗?今天来看这个案子。父亲刘某在婚内取得一套公房41号,他有四个子女,我们分别称为刘一二三四。孩子成年以后只有刘一和父亲,母亲在一个户口本上。公房拆迁的时候他们单位的管理办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暴理
户口在该房屋内时会获得利益吗?今天来看这个案子。父亲刘某在婚内取得一套公房41号,他有四个子女,我们分别称为刘一二三四。孩子成年以后只有刘一和父亲,母亲在一个户口本上。公房的时候他们单位的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要是厂正式职工才有资格电购。
·第二优惠购房以家庭有效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限19平方米,超过了标准购房的按照超过的面积按计算,当时的刘一也被算在了有效人口内获得了19平米的迁房面积。后来父亲去世了,其他的子女就要求这个房屋按照遗产走法定继承。
按照这样看这套房屋至少应该有19平米,应该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属于刘一才对。
是如何认为的?通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我们可以看出购买41号房屋需要相应的资格。这个刘父首先它是符合这个资格的,但是仅从现有的证据是无法对这个有效人口进行界定的。也就是说单位说的有效人口是否就是按户籍计算的,不能界定。所以退一步说认为刘某1即使属于家庭有效的人口之类,他仅仅只是影响了购房价格,也对这个房屋面积不能产生实际的影响。
所以就视为刘某1对这个购房有的出资,但是出资并不直接等同于取得物权。所以牛某1所述的户籍我始终在41号房屋处,并且我也在这个房屋内居住,均不构成享有41号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最终认定4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刘父及其配偶,刘某1在该房屋中并不享有份额。夫妻二人后,这个房屋为父母亲的二人遗产按法定继承。
那对于这个案件你们大家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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