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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吴川宅基地报建流程(湛江宅基地报建)
2023-07-15 00:00:00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实施规划建设,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小编在暂行办法中提取了部分内容我们一起来看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危平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实施规划建设,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管理。
小编在暂行办法中提取了部分内容
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第十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进行选址,尽量使用农村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不得在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评估认定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选址建设住宅;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建设住宅。
02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03
第十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
04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村庄,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集体建房等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05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仅认定为一户,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为一户;
(二)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按司法文书执行;
(三)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可为一户;
(四)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地 (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原则跟男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镇审核同意确有必要单独分户的。
06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下称“农户” ) 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户需要搬迁安置的;
(三)因危房改造、村庄布局调整,或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明显少于市限额标准等原因,需异址新建、原址重建、改扩建,且农户不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07
第二十条
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具备认定为户的条件的;
(二)分户前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分户后仍可满足“一户一宅”标准的;
(三)农户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的;
(四)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不符合市或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的;
(五)申请拆除原有住宅易址新建,但拒绝签订原有农村宅基地退协议的;
(六)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农户将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他人,或者将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八)农户原有农村宅基地或者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宅实物或者货币化安置的;
(九)农户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居住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十)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08
第二十二条
农户可以单户或者多户联合建设农村住宅。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6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6米,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2米。
多户联合建设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分户住宅的合计面积标准。
09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
(一)一户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
(二)因继承等原因合法取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多处住宅的,可以选定其中一处住宅进行重建或改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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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在开工前须向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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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参与农村集体建房:
(一)户内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自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的;
(三)原农村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或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集中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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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建房方案,建房方案应包括建设主体、建房选址、用地规模、资金筹措、成本核算、建房规模、住宅分配、建设计划、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招投标等内容。
建房规模以实际需求为基准,可根据人口增长趋势等因素预留比例建筑面积根据农村人口、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少于满足同等户数“一户一宅”宅基地所需用地面积,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18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确需突破该规定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13
第四十条
农户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可通过、赠与、互换等方式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赠与、互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方、赠与方在、赠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后,能够满足自身居住需求;
(四)受让方受赠方、互换方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4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可以收农村宅基地:
(一)农户按规划实施易地建房竣工后,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应当退原农村宅基地而未退的;
(二)参加农村集体建房或者申请分配到足额面积的农民公寓,应当在分配到新房后退原有农村宅基地而未退的;
(三)户内成员全部亡,所遗农村住宅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原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给予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货币补偿、已异地安排农村宅基地重建农村住宅已提供安置房或者已参加农村集体建房安置的;
(五)经依法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仍未开工建设且没有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六)农村住宅灭失后,该农村住宅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二年以上未重新建设农村住宅的。
15
第四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法继承农村住宅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农村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因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拆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士地资源条件的,可以依申请安排易地重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在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使用宅基地,并可以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宅灭失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宅基地。
吴川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图
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及省、湛江市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及省、湛江市最新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编辑 | 房小丫
素材来源于吴川市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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