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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建厅:2024年1月1日起,这类项目不强制工程监理!
2024-01-07 09:02:49
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已慢慢弱化监理,而监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仅有的权利也已慢慢地在流失。监理何去何从已成为悬在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刃。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云南省住建厅
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已慢慢弱化监理,而监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仅有的权利也已慢慢地在流失。监理何去何从已成为悬在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刃。
2023年12月,云南省住建厅印发《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原文如下:
云建审改办〔2023〕5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滇中新区管委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第三条 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所处地块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健全。
第四条 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指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及位于密集场所、国家安全禁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民航及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
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保护,并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服从相关要求。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五条 项目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缩减至30个工作日以内。
第六条 项目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陆审批报建平台,采取自行申报或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的方式,实现分阶段申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全程网办。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有自建平台的,依托自建平台实施本行业审批服务事项,其结果与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八条 鼓励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使用“标准地”进行建设。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用地清单中已先行完成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勘及地面文物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订,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本地区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避免企业拿地后需要重复论证。
第九条 按照“标准地”供应的土地,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推行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许可可同步申报、同步审查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及时将信息共享施工许可主管部门,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在完成施工许可其他条件审核的基础上,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即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证明文件“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可容缺办理,项目开工前应当补齐相应材料;“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意见、涉路施工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或内部协作方式办理,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昭通市、迪庆州等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供暖报装。
第十四条 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将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结论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审批人员、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按时保质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安全管控方式,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化监管工作体系,可适当调整动态管理双随机检查频率。对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的单位工程,要建立完善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符合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的事项,由行业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形成闭环管理。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禁止选择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善并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通过“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前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口受理,是指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专项验收多张申请表集成为联合验收一张申请表,由多家受理转变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家受理,通过内部协作方式将信息共享给相关验收部门,为申请人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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