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举报取消成绩
张工,女,1996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网络建设、设计、施工和运维工作。
张工2013年通过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2014年通过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
2019年3月4日,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接到群众现场实名举报,反映邢台考生张工存在使用虚假单位资质骗取考试资格的行为,河北人事考试中心委托邢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调查核实:
“被举报人张**,其1996年至2018年在**县联通公司工作,与群众举报情况一致。河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河北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对报考单位有关情况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均表示并未与张**签署劳动合同”。
据此,河北人事考试中心决定给予张工在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中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张工对此决定不服,先后提出申诉和行政复议,河北省人社厅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河北人事中心作出处理决定。
2020年7月17日,张工向河北石家庄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按照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报名条件,我完全具备考试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没有虚假信息。依据我报名时提供的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本科毕业证书等证据,我完全具备考试报名资格要求的条件。我1996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网络建设、设计、施工和运维。联通公司和**公司出具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第二,被告确认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严重违规违纪没有法律依据。社保不一致问题是2019年以前报名,考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考试报名文件没有要求劳动关系一致,我不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在省考试中心上一次的答辩状中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在事情调查中严重的失职渎职。2018年11月份,举报人天天骚扰我正常工作,我们单位为了让我能够正常工作,告知他我已经离职。省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核实就认定与群众举报一致。并且编造了处理过程,拒签告知书,实际上我是于2019年5月22日签收了告知书。并且申辩中明确写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考试中心没有做任何回应。通过违法编造事实、编造公文而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自从2017年11月15日认识李某后,他骗取了我的相关信息,他得知我孩子正在读高三,以不让我孩子高考为由,要挟我必须与他交往,多次拦截我,恐吓诈骗我的钱财,不给钱就凶相毕露,对我拳打脚踢,欺凌弱小。我参加考试没有对社会和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相反通过资格认证考试,我的技能水平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综上所述,被告的处理决定不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的,应该判决无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试人员本身不符合报名条件,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具有了符合报名条件的表象,从而通过了审核并参加考试,是本条规范的对象。本案不能因为原告作为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其在考试中出具的工作单位为**公司或者**公司而简单认定原告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就给予其全部考试成绩作废的处理。本案还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即原告本身作为联通公司建设与运维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格报名参加考试。本案中,被告省考试中心认定原告张**的考试成绩作废,理由是原告在考试中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但被告并未提交原告考试的报名档案信息,也未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被告提交的《2019年3月4日被举报考生信息汇总》系一页打印纸材料,并无被告的公章。被告省考试中心当庭表示原告本身不符合报名条件,公布的报考条件只是基本的要求,还有详细的审核规定,但是被告并未提交证据。根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通过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是参加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张**全日制学历为中专,1996年毕业于天津**学校电源专业,后通过自学考试于2003年取得北京**大学计算机通信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其1996年即到联通公司工作,至2013年报考,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有关专业、学历报考条件。但是对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条件是否符合,需要考试中心对报考者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本案中,联通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原告在该单位建设维护部门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通信网络规划设计(包含传输、电器、接入网工程专业)、通信工程施工管理、网络设备维护等。1997年8月28日张**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证书,2006年原告取得助理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007年取得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等相关证据,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省考试中心作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核单位,其应当就原告本身情况不符合报名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口头称原告作为联通公司的员工不符合报名条件,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真实所在单位联通公司出具证明显示在参加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时为原告开具了工作证明。**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显示为原告出具了工作证明。对于原告最终以哪一份工作证明参加的考试,被告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如果原告的真实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能报名参加考试,原告再寻求其他公司出具工作证明的做法,不合常理。因此报名资格审核环节非常关键。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联通公司开具的证明不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综上,被告省考试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一、撤销被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作出的关于原告张**在201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基础考试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二、撤销被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作出的关于原告张**在2014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专业考试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