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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发布5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5家企业予以处罚!
关于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755898
住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一区17栋201之二
2024年1月1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万荣商业中心(二标段)项目(位于珠海市珠峰大道东南侧、水郡二路西南侧)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2月22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3.未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2023年安全防护用具发放记录。4.未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制定预防监控措施和预案。5.未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清单及检查记录。6.未见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相关资料。7.未见钢筋加工区设备进场验收记录。8.T2塔楼13层悬挑外脚手架局部立杆悬空。9.T2塔楼13层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效,且使用多孔插座。10.未设置备用消防水泵。11.办公区灭火器配备不足。以上事实有《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3号),你单位5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关于屹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屹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3901037J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9号1栋3单元203室
2023年12月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贵阳市白云区工业创投孵化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4月19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危大工程管控制度等;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近两年建设规模、安全投入数目及票据复印件。3.仅提供5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1名焊工、4名电工)。4.未提供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资料(缺少三级教育资料)。5.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6.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应急预案。7.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清单,未提供演练记录和照片。8.未提供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以上事实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屹峰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0号),你单位5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关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3380
住所(地址):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
2024年3月1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京地海樾府(住宅、综合楼、幼儿园)主体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与共乐路交汇处西侧)发生一起中毒、窒息和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2024年4月17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外悬挑脚手架开口端缺少横向斜撑。3.施工升降机进出层门处临边间隙较大,超200mm。4.登高作业平台缺少临边防护、上下人爬梯。5.自动升降平台防冲顶装置未安装到位。6.一台吊篮未降至地面,搁在首层顶飘板处。7.13#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机与架体连接螺栓未采用高强度螺栓。8.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9.13#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上极限位开关。10.13#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断错相保护器。11.13#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防倾斜装置。12.13#高处作业吊篮紧急急停开关失效。13.13#高处作业吊篮现场无验收牌。14.8#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采用穿楼板螺栓固定方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判定,属于超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15.2#施工升降机操纵系统启动钥匙失效。16.2#施工升降机大部分层门下部间隙大于35mm。17.2#施工升降机部分附墙倾斜角度大于8°。18.2#施工升降机17层层门损坏。19.3#塔吊电缆悬挂不规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1号),你单位5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关于深圳市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深圳市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JL465E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2栋205-206
2024年3月31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雪花科创大厦项目(钢结构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与留仙大道交汇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4月18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未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实施情况,项目开支情况未提供发票。3.仅提供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1个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1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4.仅提供1个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工)。5.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料(缺少三级教育资料)。6.未提供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资料。7.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8.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应急演练资料。9.未提供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2号),你单位5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关于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57442A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光大路18号1051室
2023年9月12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广东光大第三代半导体科研制造中心1区5号厂房(框架地上5层一幢)项目(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生态园10号路与55号路交叉口西北角)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4月19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4#塔吊电气柜无电气原理图。2.4#塔吊司机室照明失效。3.4#塔吊近塔身侧缓冲装置安装位置不正确,缓冲装置失效。4.500*1200的大梁支撑出现偏心现象。5.梯段支撑立杆自由端超规范及方案要求,水平纵横杆未连接到边。6.模板支撑龙骨存在偏心情况。7.外脚手架首步未设置连墙件。8.外脚手架每步设置一道大横杆。9.架子工未使用五点式安全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6月2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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