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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事故2人死亡!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等4人被追刑责,7人被罚!
2024-08-04 09:41:48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惠阳良井净水厂S357配套管网建设工程“7·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惠阳良井净水厂S357配套管网建设工程“7·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22日10时26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秀峰村古屋村组区域良井国统厂房对面的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净水厂S357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18万元。
经调查认定,惠阳良井净水厂S357配套管网建设工程“7˙22”坍塌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7月22日7时许,现场施工人员范某淘、金某权、苏某伦、阴某林、张某勇、周某平、王某真、董某龙、李某明陆续到达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施工,施工员范某淘在现场安排施工作业,10时20分左右,范某淘、金某权站在沟边,董某龙操作一台挖机负责起吊管桩,王某真操作另一台挖机挖沟,苏某伦拿标杆打标高,李某明将水泥管桩固定在挖机上,阴某林、周某平在基槽里面加固管道,张某勇负责抹管缝。
图1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图
10时26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范某淘发现施工点有塌方迹象,马上预警呼喊现场作业人员撤离,正在基槽里作业的三名工人听到呼喊后马上撤离,阴某林、张某勇因撤离不及时,被坍塌的裸土掩埋。现场管理人员范某淘马上召集人员对塌方区域进行抢救,10时27分拨打120、119紧急求助,阴某林、张某勇先后被救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监控视频和专家论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未按照设计图纸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基槽边坡垂直开挖未采取支护措施,导致基槽边坡塌方。
图2边坡垂直且无支护
图3开挖深度约3.5米
03
1.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区城投集团子公司)。
一是违规发包转包,违法违规将建筑施工资质提供给他人承揽工程,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陈某海; 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仅提供资质报建,未到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进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该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陈某海承包方(实际施工单位)
违法违规承揽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相应资质,使用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
3.朱某华施工团队(实际劳务分包单位)
违法违规承揽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相应资质,使用惠州市铭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
4.惠州市铭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违规出借劳务分包资质,违法违规将劳务分包资质提供给朱某华团队承接工程。
……
04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陈某海,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证书,借用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朱某华团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惠阳区公安分局已于7月25日对其刑事拘留。 2.朱某华,项目实际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证书,违法违规承包项目工程,未组织施工工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工人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惠阳区公安分局已于7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 3.刘某展,项目施工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证书,未组织施工工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工人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事发现场无边坡支护、开挖超标高、采用挖机吊管、违反操作规程的问题,未组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惠阳区公安分局已于7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 4.范某淘,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证书,未组织工人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组织工人班前安全活动会议、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事发现场无边坡支护、开挖超标高、采用挖机吊管、违反操作规程的问题,未组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惠阳区公安分局已于7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3个)
1.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建议由区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2.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惠州市铭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出借资质行为,建议由区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7人)
1.陈某海,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证书,借用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建议由区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2.朱某华,项目实际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证书,违法违规承包项目工程,建议由区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3.刘某展,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建议由区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4.范某淘,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5.席某辉,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吴某婷,惠州市铭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黄某科,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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