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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厅最新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10-04 08:51:57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网络综合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核实后,可以认定企业发生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应的“六种情形”,应当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级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的; (二)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信用档案的; (三)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被我省各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与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明显不符,特别是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情况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1.5倍的; (六)仅收取管理费,未对其分支机构的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或信用档案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特别是实际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迟报、拒报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形的。 各市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内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各市年度重点监管清单。 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重点监管清单上的企业组织1次检查。 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初通报1次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发现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等。
《意见》明确要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判定其咨询业绩是否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并明确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可疑情况。实践中,部分咨询企业承揽业务后进行转包或者交由非执业人员完成,企业统计报表反映出造价工程师人均产值远超行业统计数据;部分咨询企业为投标时加分,违规聘用“挂证”造价工程师,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历史变更频繁,实地核查时人员往往不能到岗,不熟悉其所盖章出具咨询成果报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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