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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入,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
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种。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
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
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
方向有管辖权的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令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的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在FIDIC《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协议委员会对争端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作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作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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