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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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