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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部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编制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3)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项目以及企业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财务档案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5)会计档案应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6)档案室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司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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