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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 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
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王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d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甬,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3)已订货蔽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贵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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