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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汁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髙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査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髙.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査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
(3)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10-109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4)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某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件低的灌注桩.抽检数址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真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疑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6)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垦、检验项【I、批址和检验,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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