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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2名项目负责人被追刑责!项目经理、总监等7人被处罚

2022-06-11 01:36: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5月20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相城区富元家园老旧小区外立面改造工程“12·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2月22日9时15分,位于相城区采莲路2850号富元家园小区外立面改造项目7楼东北侧,附着式电动施工平台(以下简称施工平台)拆除过程中,3名工人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亡,直接经济损失613万元。

施工作业过程中拆除的零部件总重量达2442.05kg(不含3名坠落工人),超过施工平台在拆除时规定的载荷1000kg,加上拆下的标准节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超载、偏载,导致施工平台横梁连接处单耳板产生脆性断裂,3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

1.分包单位对平台设备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人员仅凭经验感觉堆放拆除的零部件,造成超载、偏载,导致施工平台断裂。

2.分包单位未按照《附着式电动施工平台(MC36/15)》(Q/CPXHM0003-2017)企业标准要求安装超载保护装置。

3.3名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导致坠落亡。

4.施工单位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作业人员经常性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有效制止。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陈某建,男,相城区富元家园外立面改造工程附着式升降平台的项目负责人,对升降平台的安全施工负责。在实际施工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胡某春,男,相城区富元家园外立面改造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在实际施工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

1.杨某,分包单位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分包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①。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②规定对杨某予以处罚。

2.刘某生,分包单位工程部经理,负责公司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检查本单位承包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③。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④规定对刘某生予以处罚。

3.曾某园,总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承包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曾某园予以处罚。

4.曾某福,总包单位工程部经理,负责公司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检查本单位承包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曾某福予以处罚。

5.王某侠,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侠予以处罚。

6.相某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议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某益予以处罚。

7.罗某宝,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代表,对施工人员长期存在未按规定系安全绳的违章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议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罗某宝予以处罚。


报告原文查看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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