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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线员错误交底,导致2死3伤,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06-10 11:40: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2019年7月19日,呼伦贝尔市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管道沟槽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亡,3人受伤。

事故经过

2019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呼伦贝尔市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非法承包分包项目单位工长田某组织力工、瓦工,按放线员李某交代的施工标准,重新砌筑坍塌的管道沟南侧墙体时,北面(施工人员背面)沟槽墙体发生坍塌,经在场人员及消防应急大队全力抢救,事故造成2人当场亡,3人受伤。

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倒塌的管道沟槽为砖砌墙体,外形尺寸为宽*高(1.5m*2.45m),地沟底标高为-2.6m,总长度为22.3m。先为地沟南侧墙体倒塌,后在恢复砌筑地沟南侧墙体的过程中地沟北侧墙体突然发生倒塌,倒塌长度为11.6m。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1.放线员李某,没有正确识读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交底错误,施工前仅砌筑墙体进行了放线,并错误参照8号楼(多层住宅建筑)已完成管道沟槽的做法,口头告知施工人员砌筑管道沟槽墙体,导致地沟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设计图纸地沟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外形尺寸为(1.5m*1.6m),沟槽底标高为-1.7m,(设计参考图集为02J331中的R1515-1);现场实际勘查倒塌的沟槽为水泥砖砌筑,外形尺寸为(1.5m*2.45m),沟槽底标高达到-2.6m,超出设计高-0.9m,且未采用混凝土浇筑,形成事故隐患。

    2.力工、瓦工工长田某在事故沟槽墙体砌筑施工过程中,明知7月17日已发生地沟墙体南墙坍塌,未及时分析墙体坍塌原因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仅等待了两天,就再次组织人员冒险进行沟槽清理和沟槽南墙砌筑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的规定。

   3.瓦工张某,在明知道7月17日已发生地沟墙体南墙坍塌,存在安全隐患,仍与力工工长田某商量,并组织施工人员违章施工,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的规定。

   4.经现场勘查砖砌地沟两侧回填土方,施工方分包单位、非法承包单位未按GB50202-2018《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5条的规定进行分层回填,实际砖砌地沟两侧回填土方使用钩机回填,且一次性填筑高度为2.0m,对地沟墙体产生振动,影响墙体的整体强度。

   5.通过气象局提供的《天气实况信息表》中记载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9日间,施工现场降雨量较大,导致回填土含水率增高,对地沟墙体增加了侧压力。

  (三)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将工程中9楼,非法发包给施工总承包自然人秦某,该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中华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

      2.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秦某,不具备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承揽建筑工程,违反《中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规定”,且施工组织中以包代管。

    3.分包单位负责人杨某,不具备建筑工程分包资质,承揽分包建筑工程,违反了《中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其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中的前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分包单位负责人,为施工人员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4.“力工、瓦工”非法承包人韩某,不具备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承揽分包建筑工程,违反了《中华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且未向事发地沟内的5名施工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的规定;未如实记录5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无考核结果。受到伤害的5名施工工人,均为事发前因施工需要临时组织,虽然安全管理资料中有5人的安全教育卡,但未经考核合格5人上岗工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的规定;事故发生时,其虽不在事故发生的事故现场,但作为“力工、瓦工”非法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施工人员提供的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其未履职尽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5.总监代表孙某,监理祝某,在无监理单位和总监的书面委托或任命文件的情况下,以建基工程咨询公司(牙克石分公司)总监代表、监理人员的名义,行使总监、安全监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规定。

    6.肖某,项目技术总工,未认真履行发包方技术总工职责,未识读管道沟槽图纸,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不了解不掌握。

    7.对项目实施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的部门对其非法施工行为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得力,未能制止这一非法施工行为。

刑事追究情况

   1.田某,依据《刑法》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李某,依据《刑法》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韩某,依据《刑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杨某,依据《刑法》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测量放线工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2、作业时必须避让机械。机械运转时,不得在机械运转范围内作业。如需在施工机械附近作业,则机械应暂停运行。

3、施工测量作业应选择安全路线和地点,尽量避开坑、槽、井等区域。如需进入井、深基坑(槽)及构筑物内作业时,应在地面进出口处设专人监护。

4、在槽、基坑底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帮的稳定性,确认安全后再下槽、基坑作业。施工人员上下沟槽、基坑时,应走安全梯或马道。

5、高处作业必须走安全梯或马道;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6、在社会道路上作业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护、警示措施,避让车辆,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7、进入混凝土蒸汽养护区域测温作业时,应走马道或安全梯,并备有足够的照明。

8、在沥青混合料施工中,需在沥青混合料运输车上测温时,事先必须与汽车司机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上车测温。

9、测量作业钉桩前,应确认地下管线在钉桩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

10、测量打桩时,应检查锤头的牢固性,并疏导周围人员。扶桩人员应位于锤击方向的侧面。不得正对其他工作人员拉锤。

11、需要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中进行测量作业时,必须事先征得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溺水措施。在山区作业时,应遵守护林防火的规定,严禁烟火。

12、冬期施工不应在冰上进行作业。严冬期间需在冰上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进行现场探测,充分掌握冰层厚度,确认安全后,方可在冰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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