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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77页)

2022-04-07 14: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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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路桥: 路桥市政政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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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  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五)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六)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交工验收前,项目监理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项目法人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接管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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