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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书(7页word可编辑).docx

2023-08-17 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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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扬尘控制目标管理责任书

工程名称:马銮湾新城新美污水泵站扩建工程 工程地点: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 开工日期:2018年4月1日 建设单位: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目标

根据《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扬尘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实现工地扬尘防治7个100%的要求,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市政道路工程工地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如下:

1、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时应当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 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10、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车辆。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要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

二、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责任

1、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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