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工程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2024-03-22 19:24:15

文件格式:docx

文件大小:20KB

上传日期:2024/03/22

修改日期:2024/03/22

分享会员:安****晴

其他资料: 文件公告

阅读次数:295

下载次数:16

下载权限:资料会员

资料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收藏

阅读并下载

收藏 0

阅读数 295

0

评论

相关推荐

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