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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豫建〔2016〕33号 附件1.docx

2024-04-02 1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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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建设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八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量。

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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