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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改).docx

2024-05-06 1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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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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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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