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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发布).docx
2024-05-16 15:51:21
文件格式:docx
文件大小:17KB
上传日期:2024/05/16
修改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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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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