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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渝建质[2022]59号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x

2024-07-12 15: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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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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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单位记分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发布记分结果。

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记分工作(含异议处理)等。

安管总站统筹办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信息中心做好记分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

市建设岗培中心负责被记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项目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时,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记分管理。

第五条 单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十二个月),其中法定代表人记分按年度清零,项目负责人记分按记分周期滚动累计。初次担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自担任之日起纳入记分系统,以该自然年结束为第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对被记分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在线教育培训或线下学习培训考试等。

第二章 记分分值和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建设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记分,单项分值1分。

(一)法定代表人未亲自部署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未设立质量安全专职部门的;

(三)未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

(四)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不满足要求,或未对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因工程质量安全原因,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其负责项目存在附件1情形的,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记分,单项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等四种。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九条 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督促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过程中,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建设的项目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记分,涉及不同项目或不同情形时,应当累计记分。

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其负责的项目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实施现场记分。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存在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记分;同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完成的,累计记分。

涉及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后,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记分。

第十条 实施现场记分时,记分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记分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记分告知单》(附件2),并在记分完成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项目负责人拒绝在《项目负责人告知单》上签字,或项目负责人未在场的,由同单位人员或该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人员见证签字,并将该次记分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涉及法定代表人记分的,应由项目负责人转送或通过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可现场提出异议,在《记分告知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按异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按异议处理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结果在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实时更新,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和发布。

第十二条 记分人员应针对记分事项保留相关证据,在影响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记载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记分实施单位保存,记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可当场或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实施记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派人员复核并回复《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3)。

第十四条 复核结果维持原记分分值及内容的,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复核结果认为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记分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  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时,在该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网上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项目负责人,在该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网上学习,主动销减记分。每学习两学时销减1 分,每个项目负责人单个记分周期销减分值最多为11分。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学习时长对应销减分值未超过被记分分值的,剩余记分分值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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