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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9-2017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2

3.2.9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和准备巷道,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或拱碹封闭煤层,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无腐蚀、无毒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4.1.1 巷道净断面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 主要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2m,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0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得低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得低于2.2m,不行人的不得低于2.1m。 3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m,薄煤层内的巷道不得低

强制性条文

3.2.9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和准备巷道,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或拱碹封闭煤层,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无腐蚀、无毒的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4.1.1 巷道净断面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 主要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2m,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0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得低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得低于2.2m,不行人的不得低于2.1m。 3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m,薄煤层内的巷道不得低于1.8m。 4 巷道净宽不宜小于2.0m。 4.2.1 有人员行走的巷道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上不得有妨碍人员行走的任何设施和物件。 4.2.2 人行道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4.2.3 在净高1.6m范围内人行道的宽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行驶无轨运输设备的巷道不得小于1.0m。 2 轨道运输巷道,综采矿井不得小于1.0m,其他矿井不得小于0.8m。 3 单轨吊运输、架空乘人装置运人巷道不得小于1.0m。 4 人车停车地点上下人侧,不得小于1.0m。 4.3.2 运输巷道直线段的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必须符合表4.3.2的规定。 12.1.1 巷道和交岔点中敷设的各种管路、电缆、电机车架空线及其他缆线,不得影响运输、行人和安全。 12.2.1 电缆与管道的相对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 2 电缆与风管或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道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3 敷设有瓦斯管路的巷道,电缆必须与瓦斯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2.2.2 敷设于巷道顶部和人行道上方的管道,其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挂在人行道上方的管道及其悬吊装置下部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2 用钢梁支托的管道,钢梁下缘的高度不得低于1.8m。 12.2.4 瓦斯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风巷、无移动运输设备的巷道内,瓦斯管道可敷设在巷道底板; 2 采用轨道运输或无轨运输的主要运输巷道内,瓦斯管道应敷设在巷道顶部或固定在人行道侧的巷道壁上,管道底部应高于运输设备的高度; 3 瓦斯管道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100mm。 12.2.7 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当受条件限制挂在同侧时,通信、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其间隙应大于100mm。 12.2.8 高压电力电缆之间、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侧时,高压电力电缆应敷设在低压电力电缆的上方,且间距不应小于100mm。 12.2.9 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间隙等,应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12.3.3 瓦斯管道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采取防止砸坏管道的措施。 12.3.4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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