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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88-2018 腈纶工厂设计标准

2020-11-11 14:21:33

9.3.3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系统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设备和房间; 5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9.5.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

强制性条文

9.3.3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系统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设备和房间; 5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9.5.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不小于爆炸下限10%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不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9.5.7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5.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送风系统严禁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丙类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其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其他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其气体浓度不小于爆炸下限的10%时; 4 建筑物内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5.1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4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上; 5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9.5.1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存放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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