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45-2010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4
5.0.4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限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5.0.7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6.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 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7.0.2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
强制性条文
5.0.4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限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5.0.7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6.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 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7.0.2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的规定。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kV~330kV输电线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数。
7.0.9 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在相应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7.0.9-1和表7.0.9-2的规定。
7.0.10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带电作业时,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应符合表7.0.10的规定。
7.0.17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在居民区的无地线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7.0.19 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地线支架、爬梯等铁附件与接地引下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地线支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 外敷的接地引下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其截面应按热稳定要求选取,且不应小于25mm。
3 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并应进行热稳定验算,引出线表面应进行有效的防腐处理。
13.0.1 导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导线运行温度40℃(若导线按允许温度80℃设计时,导线运行温度取50℃)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计算垂直距离,根据最大风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风偏校验。重覆冰区的线路,还应计算导线不均匀覆冰和验算覆冰情况下的弧垂增大。
注:1 计算上述距离,可不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2 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导线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3 输电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交叉时,当交叉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允许温度计算,导线的允许温度按不同要求取70℃或80℃计算。
13.0.2 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以及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3.0.2-1规定的数值。
2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表13.0.2-2规定的数值。
13.0.4 输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3.0.4-1规定的数值。
2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表13.0.4-2规定的数值。
3 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3.0.4-3规定的数值。
4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规划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表13.0.4-2规定的数值。
13.0.5 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跨越非长期住人的建筑物或邻近民房时,房屋所在位置离地面1.5m处的未畸变电场不得超过4kV/m。
13.0.11 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13.0.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