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60-2010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4
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8.3.9 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3.26 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系统必须有保温措施。
8.3.27 喷雾干燥器必须设置尾气脱硫设备,其除尘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2 冷加工工序的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冷加工设备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11.5 冲水试验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11.5.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
强制性条文
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8.3.9 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3.26 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系统必须有保温措施。
8.3.27 喷雾干燥器必须设置尾气脱硫设备,其除尘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2 冷加工工序的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冷加工设备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11.5 冲水试验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11.5.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的建筑围护结构应以封闭式为主。散热量较大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4 原料破碎车间、球磨车间、抛光车间、压缩空气站、煤气站加压机房等噪声较大的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隔声能力。原料破碎等粉尘较大的车间应有封闭的外围护结构。
13.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采暖。
2 位于非集中采暖地区但有采暖要求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采暖。
3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当其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当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可根据要求确定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4 各类破碎、产品包装等高大的生产厂房不应全面采暖,应从围护结构上隔断,设局部采暖。
5 当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采暖建筑物过高且采暖热负荷仅为小型控制室、值班室时,可设置局部采暖。
6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当散热器采暖难以保证采暖室内设计温度时,可用热风采暖补充。
7 储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当采用电热采暖时必须选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8 不同供暖方式的采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3.2.1的规定采用。
16.2.3 严禁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