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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78-20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6

4.4.4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的设施,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废液回收装置和污水处理系统。 4.4.5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烟气处理系统。 2排出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 4.4.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单独设置车间。 2在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 废弃冰箱处理应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 回收环戊烷时,处理设施

强制性条文

4.4.4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的设施,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废液回收装置和污水处理系统。 4.4.5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烟气处理系统。 2排出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有关规定。 4.4.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单独设置车间。 2在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 废弃冰箱处理应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 回收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应密闭和负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5回收氟利昂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氟利昂的回收装置。 6 回收氟利昂和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氟利昂与环戊烷的分离装置。 7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及其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 当不回收环戊烷时,应直接向大气排放,处理设施应设置大风量稀释装置,环戊烷稀释后浓度应低于爆炸浓度,处理设施的排风管道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和应急措施。在排放口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并应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9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与排风系统和报警系统连锁。 10在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内,宜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体。 11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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