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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2020-11-11 14:21:36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6.2.5 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强制性条文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6.2.5 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6当设排水明沟时,应设可阻留残留杂物的箅子,沟底应为圆弧。明沟终点应设沉渣坑,除渣后的废水应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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