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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88-2011(2019年版)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6
5.1.5 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8.2.8 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0.3.2 平面过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应设置在车辆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 2 信号灯管制路口,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设置相应人行信号灯。无信号管制及让行管制交叉口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并设置注意行人的
强制性条文
5.1.5 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8.2.8 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0.3.2 平面过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应设置在车辆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 2 信号灯管制路口,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设置相应人行信号灯。无信号管制及让行管制交叉口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并设置注意行人的警告标志,并应在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上施划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 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 4 人行横道的宽度与过街行人数及信号显示时间相关,顺延主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顺延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以1m为单位增减; 5 当路段或路口进出口机动车道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时应设安全岛,安全岛的宽度不宜小于2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6 人行安全岛在有中央分隔带时宜采用栏杆诱导式,无分隔带时宜采用斜开式; 7 居民区道路设计宜采用交通宁静措施保障行人安全;可通过设置减速角、减速陇、弯曲路段和环岛等降低车速; 8 与公交站相邻的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公交站进车端,并设在公交车停靠范围之外。 11.1.1 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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