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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62-2012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7
4.2.4 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5.2.4 当除氧器和给水箱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楼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0.2.3 发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最大一次灭火室内与室外灭火用水量之和计算。 15.1.10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5.2.4 秸秆破碎站、转运站和分料仓至少应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金属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栈桥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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