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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09-201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41

6.3.34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基础材料,应采用毛石混凝土、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普通砖和毛石砌体。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毛石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不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0.3.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 2

强制性条文

6.3.34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基础材料,应采用毛石混凝土、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普通砖和毛石砌体。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毛石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不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0.3.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3 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 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当有过负载可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5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动与门的关闭联锁。 6 危险场所配线接线盒的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一致。 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8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 9 电气设备除按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符合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的要求。 10.3.2 F0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控制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 B21型(IP65级),控制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IP65级)。 2 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应由生产工艺确定;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和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3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灯具,安装灯具的窗户应为双层玻璃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 B21型(IP65级)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65级)。 10.7.2 各类危险性防雷建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应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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