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26
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强制性条文
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较大值。
6.1.1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1.15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6.2.2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4.9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8.1.2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20m。
2 卸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8.1.9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
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12.1.5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容量小于3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以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6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时,其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火灾所需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其他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储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所需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12.2.8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2.2.8的规定。
2 覆土立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m),用水量计算长度应为最大储罐的周长。当计算用水量小于15L/s时,应按不小于15L/s计。
3 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min·m)。冷却面积应按储罐投影面积计算。
4 覆土卧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应按同时使用不少于2支移动水枪计,且不应小于15L/s。
5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12.2.15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 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2.4.1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4.2.1 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4.3.14 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