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20-11-11 14:21:27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 m/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
强制性条文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 m/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的规定。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