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3-20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0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
强制性条文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
4.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能实时接收所辖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消防站发送的信息,并保持数据同步;
3 工作界面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4 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5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4.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能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能故障告警;
4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5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6 火警调度电话专用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利用其他有线、无线通信方式进行调度指挥。
5.1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电话呼入线路:
1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2 与专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3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报警终端相连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查询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信息的数据通信线路。
5.11.2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
1 连通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2 连通辖区消防站的语音、数据、图像通信线路;
3 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连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