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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15-2013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9

3.3.1 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斜井、主要斜坡道及平硐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竖井、斜井和主要斜坡道应避开冲积层、流砂层、断层、富含水层等不良岩层。 3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应为20m,Ⅱ级应为15m,Ⅲ级应为10m。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71的有关规定。 4 井口、硐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强制性条文

3.3.1 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斜井、主要斜坡道及平硐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竖井、斜井和主要斜坡道应避开冲积层、流砂层、断层、富含水层等不良岩层。 3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应为20m,Ⅱ级应为15m,Ⅲ级应为10m。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71的有关规定。 4 井口、硐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5 井口、硐口场地应满足施工和生产的需要。 4.2.2 竖井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5.1.2 斜井安全间隙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7.1.1 平巷和平硐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表7.1.1的规定。 8.4.2 主溜井的装矿硐室及翻车机卸矿硐室应设操作硐室或操作平台。操作硐室应有新鲜风流供应,并应将污浊风流经通风系统排入回风巷,操作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硐室位置应便于观察装、卸矿情况。 2 装矿操作硐室应有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硐室底板标高应高出运输平巷轨面0.3m~0.5m,并应设有照明。 10.2.1 主水泵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硐室不应少于2个出口。当水泵硐室靠近井简布置时,其中一个出口应通往井底车场,并应设置防水门,另一个出口应用斜巷与井筒相连。 2 水泵硐室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并应低于变配电硐室地面0.3m;斜井水泵硐室通道与设有高低道的巷道连接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潜没式水泵硐室地面应低于井底车场巷道轨面4m~5m,泵房联络道底板的最高点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0.5m。 3 水泵硐室宜靠近井筒敷设排水管道的一侧。 10.3.1 中央变配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处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潜在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还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10.3.2 中央变配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出水泵房地面0.3m;潜没式水泵房的变配电硐室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8m。 11.4.1 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竖井、斜井及重要井巷工程,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射混凝土1d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抗弯强度不应低于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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