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2020-11-11 14:21:25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
强制性条文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9.1.2 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工艺。
9.1.7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13.5 水质稳定处理所使用的药剂含量不得对环境或工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回用至净水系统且脱水分离液进入排泥水处理系统进行循环处理时,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