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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89-201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2020-11-11 14:21:26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量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

强制性条文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量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3.4 4.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4.3.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1.2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除无雷管感度炸药的厂房外,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内部距离应按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3 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总储量不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1.1级制药厂房的1.1级生产工序之间有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无门窗时,其与该厂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4m,储罐(区)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注: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且防护土堤高度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至储罐顶的连线高度设置时,储罐与该厂房之间的防护土堤功能视为实心隔墙。当加高防护土堤有困难时,应在储罐与该厂房1.1级生产工序之间设置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 嵌入在1.1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该1.1级厂房无内部距离规定;其与相邻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确定。 5 当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时,其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由抗爆计算确定。 6 当无雷管感度炸药厂房不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当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 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20kV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30m;仅为单个1.1级厂房服务无固定值班人员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2 当射孔弹、穿孔弹厂房按1.1级计算出的内部距离小于表5.2.3中所列距离时,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应小于30m。 3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执行表5.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3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符合本标准结构选型规定时,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2 当1.3级建筑物为轻质泄压屋盖时,在该建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或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墙面计算内部距离;当1.3级建筑物为一般屋盖时,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面墙面计算内部距离。设置防护屏障时,不应影响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 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总储量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硝酸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时,水油相制备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其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无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值增加一倍;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当警卫值班建筑物内人员超过9人时,其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2规定值增加40%。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20%; 3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除硝酸铵库以外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50%,且不应小于30m;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3.3中的至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零散住户边缘外部距离的50%,且不应小于70m。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仓库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应按照覆土库相互位置关系选取表5.3.6-1中对应的距离系数,再根据表5.3.6-2的规定确定; 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6-2的规定; 3 1.1级、1.3级覆土库与地面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照本标准第条、第条均为地面库的内部距离规定确定;覆土库覆土部分的墙应视为有防护屏障;应避免覆土库出入口朝向其他地面仓库;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5.3.2-2的规定。 5.3.8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储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 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1.3的规定。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标准表7.1.1、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 硝酸铵仓库硝酸铵与硝酸钠可分隔间同库存放,隔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70mm实心砌体的防火墙。硝酸铵不应与任何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在分隔间内。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6.2 危险品对撞击火花或静电火花敏感时,其厂房的门窗和配件应采用不发火材料和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厂房应采用木质门窗。 8.6.7 危险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面层; 2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火柔性地面面层; 3 危险工作间内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的规定。 9.1.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供暖,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1.3.2 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直流式空调系统不应与可回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合用同一系统。 11.3.5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2.2.2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危险工作间外,并应与门联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12.6.2 各种高低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3.2.3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工艺过程参数和安全相关参数,故障自诊断报警和处置,联动控制以及自动记录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安全相关参数超过某一限值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上述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工作制和手动工作制; 2 生产过程中,当突然发生停气、停汽、停水、停电引起爆炸燃烧危险时,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置联锁控制装置。 13.2.7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停气时,满足安全要求。 14.1.2 当一次爆炸药量小于或等于2kg时,性能试验场围墙距居民点、村庄等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本厂建筑物(含硝酸铵仓库)不应小于100m。当一次爆炸药量大于2kg时,应布置在厂区以外符合安全要求的偏僻地带。 14.1.3 危险品性能试验采用的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应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及试验准备间距、其他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14.1.3确定。封闭式爆炸塔(罐)与试验准备间分开布置时,两者之间若设置有防震沟,间距不应小于3m;两者之间若未设置防震沟,间距不应小于15m。 14.1.4 殉爆试验一次殉爆药量不应大于1kg。殉爆试验的准备间距殉爆试验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35m。 15.1.2 地面站生产的乳化基质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第8组试验的8(a)、8(b)、8(c)试验。 15.1.3 地面站乳化基质生产控制系统应具有超温、超压、断料、冷却水断流等自动监控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15.3.2 移动式地面站不应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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