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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54-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2020-11-11 14:21:27

4.2.1 库区、转运站和烧毁场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应混杂布置。烧毁场应单独布置。 4.2.2 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不应通过危险区,运送火药、炸药的专用道路不应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 4.3.1 洞库及覆土库的外部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应按爆炸飞石、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三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2 陡坡地形岩石洞库和黄土洞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两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3 覆土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允许距离确定。 4.3.2 当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飞石外部

强制性条文

4.2.1 库区、转运站和烧毁场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应混杂布置。烧毁场应单独布置。 4.2.2 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不应通过危险区,运送火药、炸药的专用道路不应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 4.3.1 洞库及覆土库的外部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应按爆炸飞石、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三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2 陡坡地形岩石洞库和黄土洞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两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3 覆土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允许距离确定。 4.3.2 当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飞石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2-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2-2和表4.3.2-3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4.3.3 当缓坡地形条件下的极硬岩石和硬质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3-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3-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4.3.4 当缓坡地形软质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4-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4-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4.3.5 当陡坡地形软质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5-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5-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4.3.6 当黄土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6-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6-2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4.3.7 覆土库爆炸空气冲击波外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7的规定。 4.3.8 极硬岩石和硬质岩石洞库爆炸地震波外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 4.3.9 软质岩石洞库爆炸地震波外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9的规定。 4.3.10 黄土洞库爆炸地震波外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10的规定。 5.1.2 同一库区的洞库和覆土库应分区布置。分区之间的库间距离,岩石洞库、黄土洞库及覆土库应分别按本规范第~条有关“小于或等于10户并小于或等于50人的零散住户、警卫排居住建筑物的边缘”的规定和第~条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5.1.4 洞库及覆土库的室内地面标高,不应低于库区50年一遇洪水水位的高程加0.5m。 5.1.5 两个覆土库出入口相对时,应分别在各自出入口前设置防护屏障。 5.2.1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黄土洞库相邻库的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1-1和表5.2.1-2的规定,并应乘以表5.2.1-3的影响系数。 5.2.2 陡坡地形岩石洞库相邻库的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并应乘以表5.2.1-3的影响系数。 5.2.3 两个岩石洞库相对布置时,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5.2.4 两个黄土洞库相对布置时,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5.2.5 两个岩石洞库上下布置时,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5.2.6 两个黄土洞库上下布置时,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5.2.7 覆土库的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5.3.2 库区变电所与仓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4.2 岩石洞库区,警卫大队、中队和警卫排居住建筑物与洞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5.4.3 黄土洞库区,警卫大队、中队和警卫排居住建筑物与洞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5.4.4 覆土库区,警卫大队、中队和警卫排居住建筑物与覆土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5.4.5 警卫班建筑物与仓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岩石洞库洞轴线两侧各70°角以外范围时,与岩石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1的规定。 2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岩石洞库洞轴线两侧各70°角以内范围时,与岩石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2的规定。 3当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黄土洞库洞轴线两侧各90°角以外范围时,与黄土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3的规定。 4当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黄土洞库洞轴线两侧各90°角以内范围时,与黄土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4的规定。 5警卫班建筑物与覆土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5的规定。 6.1.3 洞库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洞内从引洞口起应依次向内设钢网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钢网门网孔部分宜设置可开启的密闭装置,防护密闭门的防护等级应根据需要阻挡的爆炸空气冲击波压力确定。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洞库引洞内可只设钢网门和密闭门。 2 防护密闭门应设在主洞室前墙上。 3 离壁式岩石洞库,引洞末端侧墙或主洞室墙上应设密闭检查门。 4洞库密闭门和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6.1.4 覆土库屋面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覆土墙顶部水平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m,坡向地面或外侧挡墙坡度应为1∶1~1∶1.5。 6.1.6 覆土库门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库出入口宜设外门斗,门斗外端起从外向内应依次设密闭门、钢网门和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的防护等级应根据需要阻挡的冲击波压力确定。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覆土库可只设钢网门和密闭门。 2覆土库密闭门和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 山墙设出入口的覆土库,应根据通风需要在山墙上设通风窗。 4 前墙设出入口的覆土库,在覆土库后端应设通风口,并应用一段水平风管连接竖直排风管。竖直排风管管底应设置深度不小于1倍直径的减压管段,减压管段下端应密封。无防护库外爆炸空气冲击波侵入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覆土库,可在库房后端顶部设置直通库内的竖直排风管。 5 通风窗应由内向外依次设能开启的密闭玻璃窗、铁丝网和能开启的防护密闭板窗。防护密闭板窗的防护等级应与防护密闭门相匹配。 6.2.9 离壁式衬砌上的灯光洞孔及伸缩缝等应采取密闭措施。 6.4.3 覆土库的墙体严禁采用毛石或块石砌筑。有防护要求的覆土库,未覆土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强度应与防护密闭门相匹配。 6.5.1 洞库或覆土库库区内的警卫建筑物应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实心砌体墙承重结构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建筑物外墙转角处、内外墙交接处和楼梯间四角应设置构造柱,长度超过6m的墙体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6m的构造柱。构造柱断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配置不应少于412。 7.1.1 危险场所应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且危险程度大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应为F0类。 2短时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应为F1类。 3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3.1 F0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 7.3.2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防粉尘点燃型(DIP 21),IP65级,以及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隔爆型(dIIB)、本质安全型(i),IP54级。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箱等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防粉尘点燃型(DIP 22),IP54级。 3防爆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4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大于T4组。 5 防爆接线盒、防爆挠性连接管等选型应与危险场所内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相一致。 7.3.9 用于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的透光窗,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双层玻璃,且应满足投光灯室(或引洞)与主洞室的密封要求。 7.5.1 与库区和转运站无关的高、低压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不应穿越库区和转运站,且严禁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7.5.2 洞库、覆土库、站台库、站台及取样间的低压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连接。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L——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土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4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缆保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3.5mm。 7.6.4 引入洞库、覆土库和站台库的电源配电箱处,应设置与设备耐压等级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8.3.1 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控中心所在建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2 电子信息设备采用交流TN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应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3 监控中心应设置自备蓄电池的备用应急照明,应急时间不应少于60min。 4 监控中心所在建筑物的总配电箱、楼层配电箱、监控中心专用配电箱应设置与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5 监控中心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导线截面选择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规定,其敷设方式可采用暗敷。 6 监控中心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系统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5.1 安装在引洞内、覆土库门斗内的前端控制箱,应设置与设备耐压等级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8.5.2 安装在室外(含电杆上)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其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端控制箱、摄像机及相关设备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2 电源引入线的防雷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7.5.2条的规定。 3控制箱内应设置与设备耐压等级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8.5.4 监控中心引至库区的安全防范系统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监控中心、引洞和覆土库门斗内的安全防范系统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其建筑物外墙处或装卸站台边缘算起,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且应在进出建筑物外墙处或装卸站台边缘处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绞线、线缆的保护钢管做等电位连接,应在被保护设备处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并应在建筑物外设置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2)架空线路的其余部分金属护套、钢绞线及金属加强芯等,应每隔250m左右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在架空与埋地敷设的换接处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绞线、钢管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 当架空线路与1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共杆敷设时,安全防范系统线路与电气线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3 安全防范系统架空线路与道路平行敷设时,线路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安全防范系统架空线路与道路交叉敷设时,线路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5m。 8.5.5 从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防范系统线路应埋地敷设。 11.1.1 运送火药、炸药的铁路专用线,与有明火和散发火星的建筑物(或场所)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11.1.3 在铁路专用线上运输火药、炸药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隔离车辆,隔离车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药、炸药车辆与蒸汽机车、电力机车之间应至少有两辆隔离车。 2火药、炸药车辆与内燃机车之间应至少有1辆隔离车。 3 机车与火药、炸药转运站站台边缘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上述隔离车数量计算确定。 11.2.1 库区和转运站内运送火药、炸药的道路干线,与有明火和散发火星的建筑物(或场所)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11.2.2 火药、炸药道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火药、炸药专用运输车。严禁使用三轮汽车、畜力车、翻斗车、拖拉机和挂车运输。 11.3.1 当铁路专用线能直接进入库区时,应在库区内设置转运站,转运站台的存药量应按转运站台及其旁边车辆内的药量之和计算确定。转运站台至火药、炸药仓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以及转运站台外部允许距离,应分别按覆土库的库间允许距离和外部允许距离确定。 11.3.2 设置在库区外的独立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火药、炸药暂存时间不超过48h时,转运站台或站台库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覆土库要求相应减少20%确定。 2 转运站内设置的开箱间内存药量,炸药不应大于50kg,发射药不应大于100kg。火药、炸药开箱间与转运站台或站台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其他非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3 转运站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密砌围墙,围墙与转运站台或站台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在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的山区,可采用刺网围墙。 11.3.3 站台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库应为单层、矩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当采用的防火保护层满足相应耐火等级的耐火极限要求时,可采用钢结构承重的结构体系。 3 建筑面积小于220m2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20m2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不得设置门槛,门洞宽不应小于1.5m,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或弹簧门等。站合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站台库宜采用轻质围护结构和轻质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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