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95-20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0
6.7.4 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磨、收尘器、煤粉仓应装设泄压阀;
2 泄压阀的形式宜选用自动启闭式;
3 泄压阀前的短管长度不应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4 泄压阀前的短管应采用直管,且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
5 磨机进、出口管道上的泄压阀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
6 煤粉仓上的泄压阀总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中的有关规定;
7 泄压阀应设置检查和维修平台;
8 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9 系统收尘器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停电状态下自动关闭的
强制性条文
6.7.4 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磨、收尘器、煤粉仓应装设泄压阀;
2 泄压阀的形式宜选用自动启闭式;
3 泄压阀前的短管长度不应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4 泄压阀前的短管应采用直管,且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
5 磨机进、出口管道上的泄压阀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
6 煤粉仓上的泄压阀总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中的有关规定;
7 泄压阀应设置检查和维修平台;
8 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9 系统收尘器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停电状态下自动关闭的快速截断阀;
10 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1 煤粉制备车间所有工艺设备、风管、煤粉仓及溜子等设施均应有接地措施。
11.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不高于5℃的日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供暖;
2 非集中供暖地区的水泥工厂,当需供暖时,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供暖;
3 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根据要求确定;
4 各类磨房、水泥包装等高大生产厂房或远离热力管网的供暖建筑物不宜设置全面供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供暖或设置取暖室;
5 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的小型控制室或者值班室,可设置局部供暖;
6 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供暖;采用电热方式采暖时,应使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7 不同供热方式的供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1.2.1采用;
8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的有关规定;
9 供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95℃~70℃低温热水;
2)严寒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110℃~70℃高温热水;
3)严寒地区的生产线,物料储运供热热媒宜采用蒸汽,其他生产车间供暖热媒可采用蒸汽。
11.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事故排风机的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 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m/s~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0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