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2020-11-11 14:21:30
1.0.6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
强制性条文
1.0.6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3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 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在周界、出入口、建(构)筑物外广场等区域或部位设置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和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以限制、禁止、阻挡车辆进入,防范车辆撞击和车辆炸弹袭击对保护对象的伤害;
2 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3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4 车辆实体屏障可多重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布置。
6.3.11 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2 建(构)筑物内部区域应进行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重点区域的划分;重点区域宜设置独立出入口;通道设计宜避免人员隐匿或藏匿;重要保护目标所在部位或区域宜设计专用通道;公共停车场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报警响应人员的驻守位置应保障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的需要;
3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墙体、楼顶(底)板的厚度、材料、结构强度应具有相应的防撞击、撬、挖、凿、攀爬等防护能力;现有建筑结构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材料进行加固;
2 重要保护目标宜采用多种实体屏障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
3 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
4 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6.3.13 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所有门窗的框架、固定方式、五金部件等应具有均衡的防撬、防砸、防拆卸等防护能力,并与墙体的防护能力相匹配;
2 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3 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4 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6.4.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安全等级、探测、防拆、防破坏及故障识别、设置、操作、指示、通告、传输、记录、响应、复核、独立运行、误报警与漏报警、报警信息分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系统的安全等级。多个报警系统共享部件的安全等级应与各系统中最高的安全等级一致。
2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或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并发出入侵报警信号或紧急报警信号。
3 当下列设备被替换或外壳被打开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防拆信号:
1)控制指示设备、告警装置;
2)安全等级2、3、4级的入侵探测器;
3)安全等级3、4级的接线盒。
4 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控制指示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回路)的瞬时防区、24h防区、延时防区、设防、撤防、旁路、传输、告警、胁迫报警等功能进行设置。应能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设置。
6 系统用户应能根据权限类别不同,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进行自动或手动设防、撤防、旁路等操作,并应能实现胁迫报警操作。
7 系统应能对入侵、紧急、防拆、故障等报警信号来源、控制指示设备以及远程信息传输工作状态有明显清晰的指示。
8 当系统出现入侵、紧急、防拆、故障、胁迫等报警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或)监控中心发出声、光报警通告。
9 应能实时传递各类报警信号/信息、控制指示设备各类运行状态信息和事件信息。当传输链路受到来自防护区域外部的影响时,安全等级4级的系统应采取特殊措施以确保信号或信息不能被延迟、修改、替换或丢失。
10 应能对系统操作、报警和有关警情处理等事件进行记录和存储,且不可更改。对于安全等级2、3和4级还应具有记录等待传输事件的功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对于安全等级3、4级应具有事件记录永久保存的设备。
11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2 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和(或)图像复核。
13 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宜不影响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运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故障宜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当用于高风险保护对象时,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故障均应不影响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运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1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15 系统可具有对各类状态/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等功能。
6.4.5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视频/音频采集、传输、切换调度、远程控制、视频显示和声音展示、存储/回放/检索、视频/音频分析、多摄像机协同、系统管理、独立运行、集成与联网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采集设备的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被保护部位、区域或目标,监视效果应满足场景和目标特征识别的不同需求。视频采集设备的灵敏度和动态范围应满足现场图像采集的要求。
2 系统的传输装置应从传输信道的衰耗、带宽、信噪比,误码率、时延、时延抖动等方面,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在前端采集设备到显示设备、存储设备等各设备之间的安全有效及时传递。视频传输应支持对同一视频资源的信号分配或数据分发的能力。
3 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实时切换调度指定视频信号到指定终端的能力。
4 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对选定的前端视频采集设备进行PTZ实时控制和(或)工作参数调整的能力。
5 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内的所有视频图像,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声音的展示应满足辨识需要。显示的图像和展示的声音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6 存储/回放/检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储设备应能完整记录指定的视频图像信息,其容量设计应综合考虑记录视频的路数、存储格式、存储周期长度、数据更新等因素,确保存储的视频图像信息质量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2)视频存储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能力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及时保存、连续回放、多用户实时检索和数据导出等;
3)视频图像信息宜与相关音频信息同步记录、同步回放。
7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
8 系统可具有场景分析、目标识别、行为识别等视频智能分析功能。系统可具有对异常声音分析报警的功能。
9 系统可设置多台摄像机协同工作。
10 系统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设备管理和自我诊断等功能。
11 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非依赖于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故障均应不影响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视频监控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12 系统应具有与其他子系统集成和进行多级联网的能力。
6.4.7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内容应包括:与各出入口防护能力相适应的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受控区的划分、目标的识别方式、出入控制方式、出入授权、出入口状态监测、登录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措施、现场指示/通告、信息记录、人员应急疏散、独立运行、一卡通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对保护对象的防护能力差异化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设备/部件的安全等级应与出入口控制点的防护能力相适应。共享设备/部件的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与之相关联设备/部件的最高安全等级。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分为四个安全等级,1级为最低等级,4级为最高等级。安全等级对应到每个出入口控制点。
2 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及各受控区的出入权限要求,确定各个受控区,明确同权限受控区和高权限受控区,并以此作为系统设备的选型和安装位置设置的重要依据。
3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采用编码识读和(或)特征识读方式,对目标进行识别。编码识别应有防泄露、抗扫描、防复制的能力。特征识别应在确保满足一定的拒认率的管理要求基础上降低误识率,满足安全等级的相应要求。系统应根据每个出入口控制点所对应的安全等级要求,选择适合的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等级为3、4级时,目标识别不应采用只识读PIN的识别方式,应采用下列单一识别方式或复合识别方式:
--编码载体信息凭证识别方式;
--模式特征信息凭证识别方式;
--编码载体信息凭证、PIN组合的复合识别方式;
--模式特征信息凭证、PIN组合的复合识别方式;
--编码载体信息凭证、模式特征信息凭证、PIN组合的复合识别方式。
2)只采用PIN识别的系统,其可分配的PIN总数和用户的最大数量之间的最小比率应至少为1000比1。
3)采用编码载体信息凭证的系统,其载体凭证的密钥量应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要求。
4)采用模式特征信息凭证识别的系统,其识读设备的误识率应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要求。
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及设定的安全等级,可选择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种出入控制方式或多种出入控制方式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安全等级的出入口控制点,都应支持对进入受控区的单向识读出入控制功能;
2)安全等级为2、3、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对进入及离开受控区的双向识读出入控制功能;
3)安全等级为3、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对出入目标的防重入功能;
4)安全等级为3、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复合识别控制功能;
5)安全等级为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多重识别控制功能;
6)安全等级为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异地核准控制功能;
7)安全等级为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防胁迫控制功能;
8)可根据管理需要,合理选择具有防尾随功能的系统设备。
5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对不同目标出入各受控区的时间、出入控制方式等权限进行配置。
6 出入口控制系统对出入口状态监测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等级为2、3、4级的系统,应具有监测出入口的启/闭状态的功能;
2)安全等级为3、4级的系统,应具有监测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的启/闭状态的功能。
7 当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用PIN登录时,其信息位数的最小值和信息特征应满足各安全等级的相关要求。
8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采用相应自我保护措施和配置。位于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或高权限受控区域以外的部件应具有防篡改/防撬/防拆保护措施。
9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对目标的识读结果提供现场指示。当系统出现违规识读、出入口被非授权开启、故障、胁迫等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或)监控中心发出可视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并应满足各安全等级规定的相关要求。
10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事件记录存储要求,应满足各安全等级规定的相关要求。
11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12 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故障均应不影响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运行;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13 当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的凭证或其介质构成“一卡通”的应用模式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与管理。
6.4.9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出入口车辆识别、挡车/阻车、行车疏导(车位引导)、车辆保护(防砸车)、库(场)内部安全管理、指示/通告、管理集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采用编码凭证和(或)车牌识别方式对出入车辆进行识别;高风险目标区域的车辆出入口可复合采用人员识别、车底检查等功能的系统;
2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设置的电动栏杆机等挡车指示设备应满足通行流量、通行车型(大小)的要求;电控阻车设备应满足高风险目标区域的阻车能力要求;
3 应根据停车库库(场)的规模和形态设计行车疏导(车位引导)功能;
4 系统挡车/阻车设备应有对正常通行车辆的保护措施,宜与地感线圈探测等设备配合使用;
5 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识读过程提供现场指示;当停车库(场)出入口装置处于被非授权开启、故障等状态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向现场、监控中心发出可视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
6 系统可与停车收费系统联合设置,提供自动计费、收费金额显示、收费的统计与管理功能;系统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与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统集成;
7 应在停车库(场)内部设置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设施,封闭式地下车库等部位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6.4.10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在专门设置的安全检查区,通过安全检查设备的探测、识别,配合人工专业检查,实现探测、发现并阻止禁限带物品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目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对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人员和(或)物品和(或)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
2 系统所用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系统的探测率、误报率及人员、物品和车辆的通过率(检查速度)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 系统探测时产生的辐射剂量不应对被检人员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系统探测时泄漏的辐射剂量不应对非被检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4 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的显示图像应具有人体隐私保护功能。
5 安全检查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90d。
6 安全检查区应设置在保护区域的入口,安全检查区内设置的安全检查通道数量、配备的安全检查设施和人员应与被检人员、物品和车辆流量相适应。
7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在安全检查区内配置以下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2)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
3)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痕量炸药探测仪;
5)危险液体检查仪;
6)车底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等。
8 人员密集的大流量出入口和通道宜选用高效、安全的快速通过式安全检查设备或系统。
9 应配备防爆处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安全受控,便于取用。
10 应在安全检查区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实时监视安全检查现场情况,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安全检查区人员聚集情况、清晰辨别被检人员的面部特征、清晰显示放置和拿取被检物品等活动情况。
11 针对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的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性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6.4.12 楼寓对讲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对讲、可视、开锁、防窃听、告警、系统管理、报警控制及管理、无线扩展终端、系统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呼叫机与用户接收机之间、多台管理机之间、管理机与访客呼叫机之间、管理机与用户接收机之间应具有双向对讲功能;系统应限制通话时长以避免信道被长时间占用;
2 具有可视功能的用户接收机应能显示由访客呼叫机采集的视频图像;视频采集装置应具有自动补光功能;
3 应能通过用户接收机手动控制开启受控门体的电锁;应能通过访客呼叫机让有权限的用户直接开锁;应根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允许通过管理机控制开启电锁;
4 系统在通话过程中,语音不应被其他非授权用户窃听;
5 当系统受控门开启时间超过预设时长、访客呼叫机防拆开关被触发时,应有现场告警提示信息;具有高安全需求的系统还应向管理中心发送告警信息;
6 管理机应具有设备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宜具有通行事件管理、数据备份及恢复、信息发布等功能;
7 具有报警控制及管理功能的系统,报警控制和管理功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 用户接收机可外接无线扩展终端,实现与用户接收机/访客呼叫机等设备的对讲、视频图像显示、接收报警信息等功能;
9 除已采取了可靠的安全管控措施外,不应利用无线扩展终端控制开启入户门锁以及进行报警控制管理。
6.6.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 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噪声、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6.6.4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宜采用专用传输网络,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宜有信息加密措施;
2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系统可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3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4 系统宜对用户和设备进行身份认证,宜对用户和设备基本信息、属性信息以及身份标识信息等进行管理;
5 系统运行的密钥或编码不应是弱口令,用户名和操作密码组合应不同;
6 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7 应符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的规定;
8 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各子系统还应符合各自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6.6.5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断路、短路报警功能;
2 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
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能自动恢复原有工作状态,该功能应能人工设定;
4 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对系统、设备、传输链路进行监测;
5 系统宜对故障、欠压等异常状态进行报警;
6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宜配置遭受意外电磁攻击的防护措施。
6.12.4 备用电源和供电保障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负载的重要程度、使用条件和运行安全需求(安全等级),确定负载的类型。应根据应急负载的功耗分布情况,主电源的供电质量和连续供电保障能力,确定系统或安全防范设备的供电保障方式,是否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形式及其供电模式。高风险等级单位或部位宜配置备用电源。
2 备用电源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备用电源应在规定的应急供电时间内,保持系统状态,记录系统状态信息,并向安全防范系统特定设备发出报警信息;
2)应急供电时间应由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防护级别和其他使用管理要求共同确定;
3)当市电网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所规定的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用电负荷配置时,根据系统外配置发电机等的受控能力,可降低安全防范系统的备用电源的应急供电时间配置要求;
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
5)视频监控系统关键设备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h。
3 安全等级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为断电开启的设备时,在满负荷状态下,备用电源应能确保该执行装置正常运行不应小于72h。
6.13.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分为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方式;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应优先选用有线传输方式;
2 选用的传输方式应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准确、安全、可靠;
3 报警主干线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双重报警传输方式;
4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专线和(或)虚拟专用网]。
6.13.3 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公共电话网的设备应符合公共电话网入网要求;
2 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3 应根据信号带宽、衰减情况、传输距离和实时传输要求,在电缆、光缆传输的适当位置加装均衡、放大、中继、收发、混合或耦合等装置;
4 网络传输交换设备应满足安全管理及数据处理的功能、性能等要求;
5 室外使用的光传输部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
6.13.4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2 非网络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2)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不可避开时,应设计选择专用线缆或增加相应防护措施;
3)不宜交叉跨越其他管道等障碍物;
4)安防电缆与其他管线间距应满足防信号干扰的要求,不宜共管;
5)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信号连接应采用双物理路由冗余设计,至少一路采用独立路由。
3 非网络布线系统室内线缆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GA/T 14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新建的建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线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2)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线缆,不能暗管敷设时,宜采用明管敷设方式;
3)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4)采用明敷和非金属管(槽)敷设的信号传输电缆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4 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5 来自高风险区域的线缆路由经过低风险区域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出入口执行部分的输入线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高权限受控区以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7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合理位置固定。
8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线缆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9 架空线缆应根据安全、环境等因素,对悬挂方式、挂钩间距、线缆最低点、伸缩余兜参数、承拉元件等综合设计敷设措施。
10 直埋线缆应对线缆埋深、线缆保护等综合设计敷设措施。
11 应对不同系统线缆共用缆沟进行隔离设计。
12 管井孔预留、线缆共管和线缆保护应根据线缆类型、数量、敷设距离、使用环境等综合规划设计。
6.14.2 监控中心的自身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和出入口控制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出入口外部区域的人员特征及活动情况;
3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4 应对设置在监控中心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管理主机、网络接口设备、网络线缆等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5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11节、第6.12节的相关规定。
6.14.3 监控中心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的顶棚、壁板和隔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监控中心的疏散门应采用外开方式,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室内开启;
3 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4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监控中心宜结合建筑条件采取适当的通风换气措施;
5 监控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应采取措施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6 监控中心不宜设置高噪声的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7 监控中心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7.2.4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敷设前应就线缆进行导通测试。
2 线缆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13.4条的规定,线缆应自然平直布放,不应交叉缠绕、打圈,牵引力均衡。
3 线缆接续点和终端应进行统一编号、设置永久标识,线缆两端、检修孔等位置应设置标签。
4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5 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4对型网络数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4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10倍。
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满足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2)敷设时应对光缆的牵引端头做好技术处理,应合理控制牵引力和牵引速度;牵引力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大于150kg,牵引速度应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应大于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7 穿管(槽)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
2)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8 架空线缆和直埋线缆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13.4条的规定。
9 电缆沟线缆敷设,应敷设在沟道内的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10 管道线缆敷设应先清刷管道,不留有杂物。
11 特殊环境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越河流敷设的线缆,当有桥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在桥身伸缩接口处对敷设线缆作3个~5个“S”弯的处理措施;
2)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如沼泽地、流砂、大型建筑物附近)敷设线缆,应采取预留线缆长度、用板桩或排桩加固土壤等措施消除因土壤位移作用在线缆上的应力;
3)对于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应避免在文物本体上敷设管线;确需敷设时,应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应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影响。
12 在研制、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的特殊环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其规定的危险场所分类,采用相对应的材料,保持安全距离,合理规划管线敷设的位置,严格遵守所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
9.1.3 工程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检定或校准数据范围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范围和精度的要求。
11.1.5 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应落实保密责任与措施。
11.1.6 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11.2.7 同时接入监控中心和公安机关接警中心的紧急报警,监控中心值机人员应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收到报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