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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建筑央企该类管理人员应以注册安全工程为主!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3-11

2月4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第二十二条 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第二十三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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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调整全国一级、二级 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8-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现将调整后的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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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6月1日起,注册建造、技术负责人有这种情况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5-27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注册建造师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二、加大资质动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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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6月1日起,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应有一个月以上连续社保!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5-16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4〕4号),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由企业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7月1日起,项目业绩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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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注册监理工程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项目担任!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1-18

江西政策原文如下: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单位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791-86288682电子邮箱:jxzbb12345@163.com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10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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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发〔2010〕131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驻站安全防护办法》的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06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驻站安全防护办法一、所有铁路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不论是天窗点内作业项目,还是天窗点外作业项目,不论是站内作业,还是区间作业,凡是进行需要上道或侵入限界的作业,均需指派现场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二、驻站联络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携带《上海铁路局施工、检修作业派遣单》(以下简称派遣单),提前(施工作业提前40分钟)到车站信号楼,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办理登(消)记手续,方可作业。非设备管理单位(工务大修段、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维管段等除外)的派遣单应由建设管理单位(部门以上)审核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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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7-28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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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1-2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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