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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社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7-27

近日,有人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中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也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应工程师,在此基础上满足相应年限是否能评高级工程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四、资格条件(二)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和《江西省国际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2022年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并符合目录有关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

标签: 建筑业新闻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报告(14页word可编辑)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2-28

本项目改建工程起点桩号K290+405、终点桩号K387+915,路面改建总长为97.506公里。其中K309+938.6~K359+452为一期工程,K290+405~K309+938.6及K359+452~K387+915为二期工程。本次主要工程内容为新泽西护栏抬升,中央分隔带绿化改造、脱空板修补处理、路面断板换板、原路面冲击压实、路面下挖、板缝啃边处理、原标线清理、填缝料重填、桥面铣刨、交通工程等。全线主线桥99座,共长5125.042米;上跨桥30座;涵洞158道,通道164道;桥梁进行桥面整体化施工、裂缝处理、墩台梁板加固、支座更换、护栏改造、伸缩缝施工,部分涵洞清淤等。路面结构型式

标签: 市政路桥监理

云南省住建厅:2024年1月1日起,这类项目不强制工程监理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1-07

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已慢慢弱化监理,而监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仅有的权利也已慢慢地在流失。监理何去何从已成为悬在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刃。2023年12月,云南省住建厅印发《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

标签: 建筑业新闻

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电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57页word可编辑)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8-21

电气一次施工内容主要包括110kV配电装置、10kV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接地变消弧线圈成套装置安装、全站防雷接地、全站动力及照明、光缆/电缆敷设及防火封堵、火灾报警系统。主变压器安装:变压器型号SZ11-50000/110,额定容量50MVA,采用110/10kV有载调压变压器,接线组别:YNd11,阻抗:Uk%=17%,冷却方式:自然油循环自冷。附主变中性点成套装置(含隔离开关、氧化锌避雷器)两套。110kV屋内配电装置:GIS成套设备、出线间隔、主变间隔、桥开关间隔、母设间隔。10kV屋内配电装置:10kV中置式高压开关柜、封闭母线桥等,主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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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一建/监理/注安/一造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无需论文!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9-11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利好消息来了!8月6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豫人社办〔2021〕73号同时废止。从官方的通知上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均属于可以考核认定为副高的范畴。认定流程形式上,主要就是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相比正常评审流程来说,还是省了不少事和精力。最大的一个利好点就是:不用发表论文了。回归到更加注重实际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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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8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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