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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72-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9-07-01

3.2.5 单向流和混合流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5dB(A),非单向流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dB (A)。 4.3.3 洁净室(区)内应少分隔,但下列情况应予分隔: 1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的房间与相邻的生产区段或房间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时,应设隔墙; 2 在电子产品生产过程中,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或房间之间; 3 生产过程中排放影响产品质量的有害气体或化学污染物的工序、设备,宜分隔设独立房间。 5.4.2 物料净化用室与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窗。 5.5.6 洁净室(区)内设置真空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油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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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73-2008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9-08-01

3.1.1 储罐地基基础工程在设计前,应对建筑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3.2 储罐地基基础设计时,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算地基承载力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储罐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地基稳定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应为1.0。 4在计算基础环墙环向力和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GB50482-2009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9-11-01

5.2.7 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m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且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 其他大型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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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9-2009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9-10-01

7.3.5 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 7.4.4 汽油气化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烧毛机附近。 2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 3 泄压面积应按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计算。 4与汽油气化室相邻车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 5 防爆墙上不应开设门窗,需设门时,可采用门斗,并应在不同方位布置甲级防火门。 8.3.2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应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8.7.5 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9.6.3 滤尘器应采用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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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98-2010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1-02-01

3.0.10 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并应建立安全机构和卫生保健系统。 5.2.1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境界应保证已探明的资源量得到充分的利用。 2 平均剥采比不宜超过项目经济合理剥采比。 3 圈定的矿产储量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的要求。 4 开采范围与国家铁路、公路、工厂、居民区及主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5 采矿场必须具有安全稳定的最终边坡。 6 开采境界应能保证矿床得到综合开发利用。 7 采用分期开采的矿山,宜保证第一期位于勘探程度高、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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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1-2011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8-01

5.3.6 卧式水泵与驱动设备连接的联轴器、皮带传动的皮带及皮带轮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8.4.3 第二级还原出水六价铬不达标时,不得进入下一处理单元;不应将二级还原出水直接排入酸、碱废水系统。 8.8.4 焦化废水生化处理的核心设施,应配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平行系列。 8.8.6 焦化废水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废水预处理段应根据废水中的含油量确定除油设施的形式。 2 废水预处理段应设置事故调节设施及均和调节设施。 3 废水预处理的设计流量,应为进入废水处理系统的所有焦化废水量之和。 4 重力除油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h,其结构形式应能满足除油、集油和排油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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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11-01

14.1.6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14.2.4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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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14-2013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3-05-01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6.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罐的容积; 2 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 化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GB50863-201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3-12-01

1.0.3 选矿厂必须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4.1.4 尾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的要求。 4.3.5 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6.1.2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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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1-10-01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GB/T 50632-2019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9-12-01

3.0.3 钢铁企业设计,必须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适时淘汰高能耗工艺和高能耗设备;不得采用行业限制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国家、行业限制淘汰的高能耗落后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3.0.6 新建或改造工程节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3.0.10 钢铁企业设计必须加强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水平,必须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耗低、二次能源回收利用率高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与措施,应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消耗。二次能源回收利用应实现高质高用、梯级利用、能级匹配。 4.4.7 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法熄焦装置。 4.5.17 新建或改造高炉应采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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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30-2010氧化铝厂工艺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0-07-01

9.2.3 压煮溶出饲料泵必须设置压力检测、超压报警、自动停车等安全装置。 9.3.12 在溶出器、料浆及冷凝水自蒸发器、蒸汽缓冲器、新蒸汽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阀。每台压力容器或每处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阀,并应确保泄压排出点符合安全要求。 10.1.7 煤粉制备系统必须设置灭火设施,并配置灭火器。煤粉仓、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煤粉经过的管道上都必须设置防爆装置。 10.2.4 采用多通道燃烧器时,一次风量占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例不应大于15%,一次风的送煤风与冷风的比例应按不同形式的燃烧器确定。采用单通道燃烧器时,一次风量占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例宜为20%~30%。 12.1.16 赤泥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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