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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权威回复:住建部颁发的综合监理、水利监理资质不得从事水利工程监理!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2-18

按照现行的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监理行业主要分布为:住建部-土建专业(房建、市政、机电、通信、化工、铁路等)交通部-交通专业(公路、桥隧、水运等)水利部-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机电金结等)其他的什么人防监理、信息监理、文物监理、设备监理等过于小众且并非准入类职业资格所以不列举了。随着前几年的行政事项清单不断调整和完善,住建部原有的水利水电和公路监理资质已经取消,由水利部和交通部分别收归。所以,不同行业的工程监理业务,只能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关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下图中的问题,是很多住建部监理企业都想问的问题:咨询内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标签: 建筑业新闻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关于《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说明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12-08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城镇排水行为,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取得成效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启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将《条例》修正工作纳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同时,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深入,《条例》部分条文难以满足当前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

标签: 建筑政策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1-01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 m/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DB50/T273-2021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21-07-15

标签: 重庆市

重庆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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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高铁第一隧”超大直径盾构机下线!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2-18

12月16日上午,14米级超大直径盾构机“园梦号”,在长沙顺利下线,将应用于“中国城市高铁第一隧”——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苏州东隧道施工。该盾构机同时搭载的“推拼同步+同步双液注浆+整体式全预制箱涵同步拼装”成套先进技术,在国内超大直径盾构设备中属首次应用,将全面提升盾构施工安全和成型隧道质量,施工效率可以提高30%。“园梦号”下线揭幕苏州东隧道地处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全长15.565公里,是我国目前建设标准最高、里程最长的时速350公里高铁城市隧道,被誉为“中国城市高铁第一隧”。其中,13.026公里的隧道区间由中铁十四局负责施工,该区间包含盾构段11.82公里,设计为单洞双线。盾构段施

标签: 建筑业新闻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9-07-01

5.2.12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2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8.4.3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0.1.7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13.2.6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 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道路桥梁 市政公用 建造师 城镇道路交通

DB11/T 1100-2014 城市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4-10-01

标签: 北京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28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1.1  为加强山东省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本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一般规定2.1  本标

标签: 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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